(2017)鄂0921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孝感市天行健铝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天行健铝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天行健铝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姚小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特*号。法定代表人黄敬文,该公司总经理。孝感市天行健铝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2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6)鄂092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刘理东审判员 姜跃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