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华林、李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林,李勇杰,韦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华林,男,1982年11月2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被执行人:李勇杰,男,1990年11月30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被执行人:韦国良,男,1981年4月15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本院在执行李华林与李勇杰、韦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零星存款),无工商、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