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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华林、李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林,李勇杰,韦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华林,男,1982年11月2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被执行人:李勇杰,男,1990年11月30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被执行人:韦国良,男,1981年4月15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本院在执行李华林与李勇杰、韦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零星存款),无工商、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