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张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张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874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2406号。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芸,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张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军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