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德宇与王绍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宇,王绍宝,王桂芳,马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绍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英伟。上诉人王德宇因与被上诉人王绍宝、王桂芳、马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图们市人民法院(2015)图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德宇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德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德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王德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李照令审判员 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