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新疆桥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33号本院于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对原告新疆桥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新0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新0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男,该公司员工。”予以删除。二、(2016)新0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中“原告新疆桥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新科技公司)与被告新疆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园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新疆桥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新科技公司)与被告新疆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园房产公司)、高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何 新人民陪审员 郇传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