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素英与徐润国、张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英,徐润国,张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842号原告:李素英,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徐润国,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张艳梅,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英与被告徐润国、张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润国、张艳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润国、张艳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润国、张艳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