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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海波诉乾安县赞字乡景子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乾安县赞字乡景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807号原告:刘海波,1971年7月15日,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乾安县赞字乡景子村。本院在审理刘海波诉乾安县赞字乡景子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海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波撤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审判长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