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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高峰与葛永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高峰,葛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赵高峰,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永飞,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高峰与葛永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对葛永飞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葛永飞发布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赵高峰亦未能提供葛永飞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