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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谭菊梅、田兴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菊梅,田兴桂,谭维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谭菊梅,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田兴桂,女,1972年5月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维琪,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谭菊梅与田兴桂、谭维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谭菊梅不知田兴桂、谭维琪下落,且未查实其有可供财产执行,故谭菊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3执582号��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本裁定送达后二年内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