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吉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吉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500号原告马某,村民。被告吉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吉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原告已预交100元,本院退付其50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