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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吉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吉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500号原告马某,村民。被告吉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吉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原告已预交100元,本院退付其50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