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王磊、贾艳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兰,王磊,贾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2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家园5号楼1单元301室。被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鸭子河村九组。被申请执行人:贾艳春,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公司职工,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四组60号。本院在执行王秀兰与王磊、贾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磊、贾艳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