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王磊、贾艳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兰,王磊,贾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2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家园5号楼1单元301室。被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鸭子河村九组。被申请执行人:贾艳春,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公司职工,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四组60号。本院在执行王秀兰与王磊、贾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磊、贾艳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