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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甘华萍与钦州市钦北区皇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华萍,钦州市钦北区皇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03民初1066号原告:甘华萍,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勇,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市钦北区皇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住所钦州市钦北区皇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人:甘权和,该村民小组出纳。原告甘华萍与被告钦州市钦北区皇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华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勇及证人甘胜和、甘怡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钦州市钦北区皇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国家征收了被告集体土地约200亩,并补偿1000多万元。被告召开了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了补偿款分配方案。原告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方案,应分得补偿款20000元,但于被告以原告已经出嫁为由,拒绝向原告分配补偿款,侵害了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出庭答辩,但在本院主持调解时辩称,原告已经出嫁,依据被告的村规民约,出嫁女不能分得土地补偿款,故被告不能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原告。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政府征地文件、土地征收协议、原告父亲和两个胞弟共领取征地补偿费108000元的银行进账单、土地征收补偿签领表、钦北区皇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出据的证明原告未婚的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及原告至今未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因钦北区皇马供水厂项目建设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了被告集体土地168.8亩,并补偿675.2万元给被告。征地后,被告召开了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了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时分得土地的仍健在的成员共同分配补偿费的30%,余下70%的补偿费由现在的全体集体成员平均分配。根据该分配方案,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制以后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分得补偿费20000元。2017年5月23日,原告父亲(证人)甘胜和、母亲张秀清、及胞弟甘怡国(证人)、甘如宁共通过银行以甘胜和的账户领取了征地补偿费108000元,其中父亲甘胜和分得48000元,其余三人分别分得20000元。因被告以原告已经出嫁为由,拒绝向原告分配补偿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取得的征地补偿费属于被告集体内部所有成员的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被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已经取得的征地补偿款,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已经丧失了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因此被告没有依法将原告应享有的征地补偿款份额分配给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向原告支付其应得的征地补偿费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钦州市钦北区皇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甘华萍征地补偿费20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钦州市钦北区皇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怀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