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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87号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东都区洪水镇阿兰工业园区(乐都勤丰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祥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3号国源大厦3楼。负责人:王育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文化中心二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62元,减半收取2331元,由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吉 毛 先法官助理 拉毛才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亚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