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福军、洪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军,洪辉,李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279号申请执行人徐福军,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洪辉,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龙,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福军与被执行人洪辉、李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津0116民初48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福军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交警队扣划洪辉名下车辆,法院依法提取。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8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韩淑芹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