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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炜与被告罗洪、被告来妙艳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炜,罗洪,来妙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712号原告:王炜,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洪,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来妙艳,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炜与被告罗洪、被告来妙艳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