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邵姣娥与武汉市皇冠幸福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市玫隆皇冠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姣娥,武汉市皇冠幸福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市玫隆皇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669号原告:邵姣娥,女,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萍,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皇冠幸福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北特1号2栋。法定代表人:王秀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云,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玫隆皇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革新大道3号(13)。法定代表人:王秀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云,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邵姣娥与被告武汉市皇冠幸福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市玫隆皇冠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