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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金朝诉被告山西盛格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朝,山西盛格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586号原告:徐金朝,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段根龙,曲沃县杨谈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409071203145。被告:山西盛格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154372-7。住所地:曲沃县乐昌镇马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妍玫,公司董事长。原告徐金朝诉被告山西盛格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格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金朝的委托代理人段根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格特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金朝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至2015年底雇佣我为其公司技术员,共欠我工资145848元。2016年3月3日,被告与我签订一份给付工资协议,约定2016年4月3日支付2万元,2016年底支付一部分,剩余工资在2017年底付清,至今仅支付5000元。由于被告违反协议,故具状起诉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我工资2万元及利息。被告盛格特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金朝在2013年6月至2015年底在被告盛格特公司任技术员,自2014年开始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16年3月3日盛格特公司与徐金朝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盛格特公司共欠原告工资145848元,2016年4月3日被告付原告2万元,2016年底支付一部分,剩余工资在2017年底付清。原告起诉状称被告仅支付其5000元,2016年4月3日的2万元至今被告未按协议支付。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在给被告误工期间,被告陆续欠原告工资,后原、被告就原告的工资双方达成协议,分期支付。被告未依协议支付第一期工资,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盛格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盛格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徐金朝2万元。并从2016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山西盛格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