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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张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就,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国福,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立兵审 判 员  崔焱火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