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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王存、惠存侠与被执行人杨丽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王存,惠存侠,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杨王存,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惠存侠,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系原告杨王存之妻。被执行人杨丽娟,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杨王存、惠存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洋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杨丽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丽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田建刚审判员  杨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俐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