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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林兵与杨保云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林兵,杨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黄林兵,男,生于1965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杨保云,男,生于1967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高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受理黄林兵恢复申请执行杨保云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