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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阮诗建与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诗建,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98-1号申请执行人阮诗建,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阮诗建与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阮诗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飞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并将扣划的143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余下38713元尚未执行,因再未找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信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健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