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晓卿、王青云等与谢向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卿,王青云,谢向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714号原告:周晓卿,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青云,女,1979年9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谢向坡,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卿、王青云诉被告谢向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卿、王青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卿、王青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周晓卿、王青云自愿承担。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