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7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旺青与次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青,次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7民初111号原告:旺青,西藏索县人。被告:次塔,西藏索县人。原告旺青诉被告次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旺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旺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旺青负担。审判长 俄 措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洛桑顿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