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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7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旺青与次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青,次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7民初111号原告:旺青,西藏索县人。被告:次塔,西藏索县人。原告旺青诉被告次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旺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旺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旺青负担。审判长 俄  措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洛桑顿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