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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景泰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綦皓骐,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执行代理。被执行人:景泰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勋,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执行代理。本院执行依法生效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342号民事判决时,经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景泰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174958.3元,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景泰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欠利息款174958.3元,执行费4800元,且利息款174958.3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民终3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三岗审判员  邵 君审判员  曾垠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亭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