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桑方正、马爱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方正,马爱民,汪志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桑方正,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被执行人马爱民,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汪志茹,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申请执行人桑方正与被执行人马爱民、汪志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桑方正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将位于保定市阳光北大街1168号(国宅华园)5-1-1503房产登记至桑方正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35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