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福清与田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清,田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清,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田革,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福清与被执行人田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19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田革于2017年2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刘福清购房款人民币12,5000.00元;而后原告刘福清将本案争议房屋(长春市理工大学西区1栋1门4楼正中门的住房)返还给被告田革。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由原告刘福清承担。),因被执行人田革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田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田革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田革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田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