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4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永藏、陈雪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藏,陈雪市,陈爱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4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永藏,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周纬国,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雪市,女,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爱道,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藏与被执行人陈雪市、陈爱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永藏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6执1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