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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9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长春与田明人格权 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春,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12号之三申请人刘长春,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田明,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田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明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