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9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长春与田明人格权 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春,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12号之三申请人刘长春,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田明,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田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明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