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鹏飞与张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飞,张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130号原告:胡鹏飞,男,汉族,1991年10月30日生,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县。被告:张耀,男,汉族,1992年2月5日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胡鹏飞与被告张耀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鹏飞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