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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文创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文创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正泰恒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文创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万博苑7号楼711。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正泰恒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桥亚胜铂第B座2112室。法定代表人:罗春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文创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正泰恒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274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正泰恒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文创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8万元;二、北京正泰恒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文创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服务费38856元;三、北京正泰恒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文创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518856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北京文创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正泰恒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文创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正泰恒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