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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穆海明、齐海根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海根,穆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兵0301刑初7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海根,曾用名齐海廷,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新疆麦盖提县,住新疆图木舒克市。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喀什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喀什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芝兰,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穆海明,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户籍所在地新疆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扎拉特镇45团。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喀什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被喀什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喀垦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海根、穆海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邹晴贤审判员  李生兵审判员  陈录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和平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