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守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立美,高守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977号申请执行人:高立美,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高守昌,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泗县。本院依据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2031民事调解书,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高守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守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守昌有皖L×××××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守昌所有的皖L×××××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存放于泗县人民法院院内)。二、限被执行人高守昌从本院扣押皖L×××××汽车之日起五日内,完全履行(2015)泗民一初字第02031民事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皖L×××××汽车予以拍卖、变卖或抵付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殷 来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玉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