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凤娥与山西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凤娥,山西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4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凤娥,女,汉族,1942年7月11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晋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东街29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山再审申请人胡凤娥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凤娥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在一审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山西省人民医院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三本”157390病案,它与受害人患者郑国荣的130604病案不符。该院为什么做下了这”三本”违法的病案,二审法院既不过问,也不做法律处理,这又是为什么?在这”三本”病案中内容各有差异:病检性别有男有女(患者郑国荣是男性),并可见多处涂改伪造的明显迹象。这种不真实或残缺不全的病案决定了不能鉴定的事实,也成就了二审法院依据被涂改伪造的病案再次”酌情”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范围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3、伪造涂改及销毁病历资料。(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1、1991年11月6日郑国荣在山西省人民医院被擅自切除胆囊,置引流T管40天之久违规拔管后高烧病危,主治大夫吕梦月仓促中紧急给郑国荣拍了两张X腹片和-张X胸片,吕大夫看片后不回答患者家属急切了解病危原因的询问,以患者家属不懂医学,看不懂专业的X片为由拒绝给患者家属X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2、主治大大吕梦月在这两张X腹片和胸片中已准确清晰地看到了患者郑国荣术后高烧病危的真相,但他既不告诉患者家属、也不给郑国荣抢救治疗,而是藏匿了这两张X腹片和胸片出走北京。可怜正在高烧40度的病危患者受害人郑国荣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又被接替吕梦月的主任拔掉氧气管、设骗驱赶离院而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3、为了索要受害人患者郑国荣在山西省人民医院于1991年11月6日病危时拍的两张X腹片和一张X胸片病历影像资料,胡凤娥多次遭到该院的拒绝和驱赶。为了拿到证明死亡原因的相应主要证据”X腹片和胸片”,胡凤娥上访近20年之久,直到2016年一审、二审开庭审理的今天,此两张X腹片和胸片(主要证据)仍被山西省人民医院非法藏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1991年9月11日,郑国荣因肚子疼在该院普外科作检查(胆囊切除手术前)没有高烧,有病历作证。2、1991年9月11日,患者郑国荣在该院普外科检查,有吕梦月大夫确诊的化验单作证。3、1991年9月11日,胆囊切除手术前,郑国荣在该院B超室做B超检查证明,郑国荣的肝脏完好无病。4、1991年9月11日,该院普外科大夫吕梦月擅自切除了郑国荣的胆囊后,导致患者郑国荣术后腹胀、腹痛、口吐苦水、打嗝不停、消瘦无力、高烧、黄疸,直至被该院弃治欺骗离院而死亡。有被告的病历作证。(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胡凤娥在一审法院起诉时曾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调查收集受害人郑国荣在该院被擅自切除胆囊、术后高烧病危,于1991年11月6日拍的两张X腹片和一张X胸片影像资料(不是报告单),这是揭开该院对患者郑国荣诊治过错的真相、死亡原因的重要证据,也是涉案的关键证据,更是二审法院应依法找到的患者郑国荣死亡原因的相应证据。二审法院不做调查,没有收集此关键证据就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以上种种事实证明受害人患者郑国荣没有其他病变转归,也有力地证明二审法院没有收集两张X腹片和一X胸片影像资料的不作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是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二审开庭审理中,审判长直接省略了宣读胡凤娥的上诉书,不耐烦地打断并终止了胡凤娥的答辩而结束了庭审。(五)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1、1991年9月11日郑国荣在该院检查时的费用(133元和ATP药费1700元)共计1833元。2、一审法院(2014)民迎初字第5号判决书中有很明显的实例,把自己认为的赔偿数目456968元写成411968元、遗漏了45000元。这样很明显的错误,二审法院不作改判,维持了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凤娥再审申请的事由共有五个,下面逐一评判。(一)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事由。一二审依据山西省人民医院未能及时将郑国荣的病历复制于胡凤娥,使胡凤娥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了合理怀疑,且山西省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中缺失相关报告单,致使鉴定缺乏条件;患者郑国荣因其自身疾病入院治疗,出院后死亡,但未做尸检,无法查明其死因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认定山西省人民医院承担不能鉴定的不利后果,推定其诊疗行为有过错,酌定山西省人民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胡凤娥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与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的实际依据情形不符,虽提举的贴化验单纸上有涂改痕迹,但未能有力证实该项主张,故本院不能支持。(二)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事由。对于该事由,胡凤娥未提出具体理由。其主张证明死亡原因的相应主要证据两张X腹片和胸片仍被山西省人民医院非法藏匿,与本事由无逻辑关系。故本院不能支持。(三)关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事由。主张一二审法院应向山西省人民医院调取两张X腹片和胸片。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调取证据是有限制条件的,主要针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调取的情形。本案山西省人民医院因举证不能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该事由亦不能成立。(四)关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事由。胡凤娥以二审开庭审理中,审判长直接省略了宣读胡凤娥的上诉书,不耐烦地打断并终止了胡凤娥的答辩而结束了庭审为由,主张其辩论权利被剥夺,理由不足,本院不能支持。(五)关于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事由。胡凤娥主张,一审将赔偿数目456968元写成411968元、遗漏了45000元,二审法院不作改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本院不能支持。胡凤娥主张遗漏了1991年9月11日郑国荣在该院检查时的费用(133元和ATP药费1700元)共计1833元。查一审时,胡凤娥为主张医疗费提交山西省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通知单三张,共计12800元,山西省人民医院以非正式票据为由不予认可,一二审作了认定。胡凤娥主张一二审遗漏了1991年9月11日郑国荣在该院检查时的费用(133元和ATP药费1700元)共计1833元,申请再审时只提交一份自行整理打印的明细表,证明该主张成立的理由不足,本院不能支持。综上,胡凤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四、五、九、十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凤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丽娟审判员 杨 超审判员 彭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