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执8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文静与新乡市美罗汇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静,新乡市美罗汇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8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文静,女,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新乡市美罗汇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绿都塞纳春天21号楼1单元1104-1105号。法定代表人:李凤云,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文静诉新乡市美罗汇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新乡市美罗汇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30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