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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文安县万鑫板厂、高文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万鑫板厂,高文义,天津市吉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万鑫板厂,经营者陈守边,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滩里镇杨管营村。被执行人高文义,男,195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吉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中华地毯商贸城12-3。法定代表人高文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文安县万鑫板厂与天津市吉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文义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依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