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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居佃云与谢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佃云,谢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857号原告:居佃云,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谢瑾,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居佃云与被告谢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居佃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居佃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佃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居佃云负担。审 判 长  吴贯超审 判 员  孔庆会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