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熊泽武与李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泽武,李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989号原告:熊泽武,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洪(林),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熊泽武与被告李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熊泽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泽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泽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泽武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杰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