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成造、陈碧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造,陈碧珠,张丽红,陈子龙,叶助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陈成造,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陈碧珠,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张丽红,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陈子龙,男,2012年10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叶助仁,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陈成造、陈碧珠、张丽红、陈子龙与叶助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赔偿款228485.02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