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6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杜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12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人。被告:杜某某,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静乐县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存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