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吴颖磊与袁红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颖磊,袁红梅,钱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初13号原告:吴颖磊,女,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红梅,女,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钱集兵,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吴颖磊与被告袁红梅、第三人钱集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吴颖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颖磊称,因所涉袁红梅申请执行一案已达成执行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颖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吴颖磊负担。审判长  王跃安审判员  张艳芬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龙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