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8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荣夫与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夫,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849号之二原告:金荣夫,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委托代理人:俞志光,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明珠北路*号明珠商务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902753。法定代表人:陈加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兔德,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国富,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金荣夫诉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荣夫撤回对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49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69元,由原告金荣夫负担。审 判 长 洪建英代理审判员 曾怀东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