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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8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荣夫与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夫,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849号之二原告:金荣夫,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委托代理人:俞志光,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明珠北路*号明珠商务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902753。法定代表人:陈加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兔德,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国富,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金荣夫诉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荣夫撤回对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49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69元,由原告金荣夫负担。审 判 长  洪建英代理审判员  曾怀东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