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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卢广庭诉被告何纯淼、何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广庭,何纯淼,何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306号原告卢广庭,男。被告何纯淼。被告何珍。原告卢广庭诉被告何纯淼、何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卢广庭在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以原告所提供被告何纯淼、何珍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卢广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何纯淼、何珍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无法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卢广庭无法提供被告何纯淼、何珍详细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卢广庭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广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卢广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