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道连与陆飞龙、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道连,陆飞龙,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703号原告:朱道连,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被告:陆飞龙,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住蒙城县。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亳州蒙城县城关宝塔东路。被告:欧国军。原告朱道连诉被告陆飞龙、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朱道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道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道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芳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凤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