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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哈密市友谊路恒基输送设备经销部与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市友谊路恒基输送设备经销部,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20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友谊路恒基输送设备经销部,住所地哈密市友谊路批发职场后门第五间。注册号652201630050859。经营者郑红兴,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二道湖重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270632-5。法定代表人郜建军,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哈密市友谊路恒基输送设备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兵1202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0675.2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工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无大额存款,无证券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兵1202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兑现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的剩余执行债权金额为40675.26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义务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汤建华代理审判员林佳容代理审判员赵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乃比·肉孜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