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胡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胡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被执行人:胡皓,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川070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