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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刘英、吴招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刘英,吴招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75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塔南路1736号“嘉隆金融中心”1-4层。负责人:李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斐、马欣欣,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女,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吴招权,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刘英、吴招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提供地址有误,多次寻找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继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