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中基南立贸易有限公司、张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基南立贸易有限公司,张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219号原告: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8616068。法定代表人:汪海,职务董事长。被告:泉州中基南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2107室。法定代表人:张忠一,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贇,女,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泉州中基南立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7元,减半收取4168.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