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昌市东湖区中金财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XX水、黄家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东湖区中金财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XX水,黄家陆,黄俊,李华,李星,谢华,衡阳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唯康置业有限公司,余小英,付燕飞,郑少华,徐娟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南昌市东湖区中金财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12层,组织机构代码:58658196-4法定代表人:彭新亮,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俊根,江西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536755。被告:XX水,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被告:黄家陆,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黄俊,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李华,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被告:李星,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谢华,男,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被告:衡阳市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南三角线26号。法定代表人:XX水。被告:湖南唯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南三角线26号亚华名都B3602室。法定代表人:XX芳。被告:余小英,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付燕飞,女,1983年8月9日生,汉族。被告:郑少华,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徐娟英,女,1969年6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东湖区中金财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水、黄家陆、黄俊、李华、李星、谢华、衡阳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唯康置业有限公司、余小英、付燕飞、郑少华、徐娟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东湖区中金财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5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959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7295元。审 判 长 许 群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