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26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000禹忠、嵇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忠,嵇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1000号被执行人:禹忠,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嵇冲,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禹忠、嵇冲抢劫一案,本院(2016)苏0826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禹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嵇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禹忠、嵇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0日移送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两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相关协助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禹忠已自动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缴纳罚金,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嵇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嵇冲正在监狱服刑,其罚金未能执行到位。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26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中嵇冲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高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