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高振金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高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81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帅,系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曲彦瑾,系该局国土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振金,男,1960年2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瓦窝镇瓦窝村高里沟屯。2017年1月11日,本院收到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瓦国土资监罚决字[2016]瓦A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机关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机关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机关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蒋淑凤人民陪审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回 莉 关注公众号“”